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二刚、***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04执保197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三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滨河大街8号。

负责人:***,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二刚对***、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00万元予以扣留。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团赤峰圣煜房产9-1-01011号商厅、9-1-01021号商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二刚对***、赤峰天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00万元予以扣留;

二、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团赤峰圣煜房产9-1-01011号商厅、9-1-01021号商厅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