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栓、***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3民初3025号
原告赵栓,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7日,住商水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日,住商水县。系*栓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9日,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225291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齐老乡柳南村东头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赵栓、高居荣诉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20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夫妻在2009年跟随二被告在建业花园里工地上干钢筋工,中间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夫妻有时向二人借钱用于生活开支。在2019年4月5日和2020年1月23日给原告结算,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和结算单,一共欠二原告工钱63860元,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支21800元,未在欠条上减去。现被告共拖欠原告4206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经多次催要一直不给,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案被告**因分包周口市的建业公园里项目拖欠67名劳动者工资,被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原告申请将该案移送至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分局。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