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8801号 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下庄河社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4NBG99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穆顺起,系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人民政府1号楼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22529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673元,由原告郑州矗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