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556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225291X,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南省周口市辖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