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556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17225291X,法定代表人:***,住所:河南省周口市辖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博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