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5108号
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明山路银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9249648H。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普,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能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88892242J。
法定代表人:孙彪,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汝州市寄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9537521A。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能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汝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13元,减半收取计23606.5元,由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毛光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