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内乡县七里坪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5民初3429号
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明山路银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森,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乡县七里坪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学绪。
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七里坪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计5435元,由原告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宗华
审判员  王充飞
审判员  叶天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予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