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新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财保3号
申请人:邓州市新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荣巧,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MA476NWU5E。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建军,任经理职。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9249648H。
申请人邓州市新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为使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岗支行银行存款105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岗支行银行存款10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立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亦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