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02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渝水区珠珊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新余市珠珊潭口村委周家村。
经营者:***,男,1962年11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新余市浩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板桥工业小区118号。
法人代表: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渝水区珠珊镇金彩建材租赁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新余市浩汉实业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余市浩汉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余市浩汉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9692元及利息等,申请执行费6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