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鼎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866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富兴路286号浙江嘉报集团文化产业园实验楼二楼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69184809L。
法定代表人:杨雪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灵、李美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鼎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信山路1418-66号2幢10层1004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8T81Y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晓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莉
书 记 员 沈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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