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财保19号
申请人: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解冻富兴路**浙江嘉报集团文化产业园实验楼****,统一社会信用:91330402669184809L。
法定代理人:杨雪梅。
委托代理人:童晓灵、李美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嘉兴海广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源路**一社会信用:91330401MA28AK023D。
法定代理人:尤志江。
申请人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海广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交纳了保全申请费。经查,申请人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兴海广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号:(2020)嘉仲受字第67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兴市捷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兴海广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