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龙江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港宁置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89号
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57993787W,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家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家平。
被告:南京龙江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417260XH,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杰。
被告:南京港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杰。
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港宁置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港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基础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港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66元,因原告方撤诉减半收取16233元,由原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