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4民初774号
原告:张中营,男,1964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牛爱玲(张中营之妻),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李某(张中营儿媳),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张某1(张中营之孙女),女,2007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张某1之母),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张某2(张中营之孙),男,201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张某2之母),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水西门大街2号银都商厦3栋B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1057993787W。
法定代表人:黄家凤,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金树,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珍,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根林,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4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322582912N。
法定代表人:肖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昊,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镔,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营、牛爱玲、李某、张某1、张某2诉被告南京新万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石金树、李根林、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中营、牛爱玲、李某、张某1、张某2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根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中营、牛爱玲、李某、张某1、张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中营、牛爱玲、李某、张某1、张某2撤回对被告李根林的起诉。
审判员  江玉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