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210号
原告:陕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泉镇蒋家寨村北部**牛业公司二楼管理人办公室。
负责人:申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汉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枣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8010812299W。
负责人:张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凌宏,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908779N。
法定代表人:雷继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长武县枣园镇人民政府、陕西正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4日原告陕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3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6731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朱文斌
人民陪审员 唐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伟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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