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2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正大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秦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秦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秦关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执行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0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