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有限公司,驻三原县周肖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小惠乡西村*组。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案件受理费64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某某限制消费。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5***执恢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