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某某与刘成业,陕西正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2民初310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成业。

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成业、陕西正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5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房房

0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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