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22民初31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赟,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刘成业、陕西正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房房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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