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528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周肖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县小惠乡西村五组。
申请执行人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三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25元,扣除执行费3685元,向申请人支付1714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均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