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大有限公司

**与陕西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民初字第00804号
原告党艳。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周肖正大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艳诉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艳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艳撤回对被告陕西正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党艳负担。
审判长夏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