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1民初12161号
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76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合创业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元,由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岩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