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875号
原告: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由家村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584390X3。
法定代表人:赵仕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祝某某,女,2014年6月2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祝某某母亲),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男,1959年3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颜秀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