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抗20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由家村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曾用名**),女,201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原审被告:***,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大检民监[2021]210200001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