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抗20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由家村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曾用名**),女,201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被告:***,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原审被告:***,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大连中信华龙窗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4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大检民监[2021]210200001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