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惠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梅县供电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2941号
原告:****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县大胜关山工业园创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5597183048。
法定代表人:徐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地址:**县**镇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880775700U。
负责人:万新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59101Q。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县供电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35元,减半收取计3767.50元,由****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宛良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