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922行初230号
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
法定代表人盛铁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世纪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燕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凯,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伍鑫,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第三人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v>
法定代表人罗忠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安,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伍鑫、湖南娄湘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伍鑫工伤待遇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广坤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载媛
审 判 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怀远
书记员欧阳小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