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关厂有限公司、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乌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965842。
法定代表人:庄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59101Q。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闽0602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6000元的财产。2022年1月11日,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关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2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关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66000元额度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