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乌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1565965842。
法定代表人:庄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大埠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187459101Q。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总经理。
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2月17日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财产保全费680元,由原告****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