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智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智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435号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675594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担槽畈。
法定代表人:舒周丹,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维儿,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智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5368911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城南商务大厦2幢2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智超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000元。后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