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财保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彬。
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924财保9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房地产以及被申请人享有的位于******土地使用权价值9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部分不动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位于*****不动产以及被申请人享有的位于*****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