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财保92号

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周,射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彬,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射阳县黄沙港镇黄金海岸花苑4号楼1004室、1002室、906室、602室、502室、1006室、702室、1001室、406室、403室、506室、605室、304室、404室、804室、1106室、806室、1104室、306室、202室、901室、601室、603室、801室、703室、805室、301室、501室、1003室、701室、803室、205室、505室、1103室、504室、706室、204室、606室、206室、401室、1101室、201室、1102室、302室、402室、303室、903室、203室、305室、405室、705室、905室、1105室、503室、1005室、604室、704室、904室、902室、802室房地产以及被申请人享有的位于黄沙港镇勤力热电东侧、内港池北侧土地使用权和位于黄沙港海港路南侧内港河北侧土地使用权价值合计9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安邦股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便于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福源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勤力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射阳县黄沙港镇黄金海岸花苑4号楼1004室、1002室、906室、602室、502室、1006室、702室、1001室、406室、403室、506室、605室、304室、404室、804室、1106室、806室、1104室、306室、202室、901室、601室、603室、801室、703室、805室、301室、501室、1003室、701室、803室、205室、505室、1103室、504室、706室、204室、606室、206室、401室、1101室、201室、1102室、302室、402室、303室、903室、203室、305室、405室、705室、905室、1105室、503室、1005室、604室、704室、904室、902室、802室房地产以及被申请人享有的位于黄沙港镇勤力热电东侧、内港池北侧土地使用权和位于黄沙港海港路南侧内港河北侧土地使用权价值90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士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