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24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委托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履行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卢艺。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800元、申请执行费1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桂K×××××、桂K×××××、桂K×××××的汽车并依法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案在诉讼保全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流镇××松木××旧城××天地商业街××楼××、××、××号商铺,上述商铺需等待首封法院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北流市荣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40万元及利息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