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248号
申请人: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桃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CNQ29。
法定代表人:万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石南镇商贸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7376236406。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申请人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腾达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腾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沪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