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6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商贸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7376236406。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宾阳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26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已依照该生效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货款16826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86元、保全费1970元、执行费2795元,但前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机动车、工商登记管理、互联网金融、股票证券、其他财产性收益如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领域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AS××××丰田牌汽车,本院已另案查封该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址,已不知其去向。因此,目前,前述被执行人不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下落不明。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向其进行了告知,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能实现,但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蒙 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蒙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