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8027号
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桃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FCNQ29。
法定代表人:万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石南镇商贸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7376236406。
法定代表人:陈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程公司)与被告广西腾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沪程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沪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沪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