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正方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3民初800号
原告:山东正方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韩庆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正方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人合公司)与被告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清供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方人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王玉华,被告长清供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方人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长清供水公司支付货款237000元及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长清供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长清区村村通自来水厂完善提升工程水厂自控项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长清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漩庄水厂完善提升工程水厂自控系统设备,合同金额为18700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2016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漩庄水厂改造提升工程大崖村加压站无负压设备《技术合同书》一份,合同金额为50000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备并通过了验收,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长清供水公司辩称,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虽然签订两份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两份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均应支付预付款,根据原告陈述,原告没有收到预付款,既然没有支付预付款,合同就没有履行的必要,庭前原告没有提交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开庭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0日长清供水公司(甲方)与正方人合公司(乙方)签订《长清区村村通自来水漩庄水厂完善提升工程水厂自控项目合同》一份,约定由正方人合公司为长清供水公司提供长清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漩庄水厂完善提升工程水厂自控系统设备一套。合同主要内容有:一、项目合同金额187000元;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壹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剩余10%作为项目保证金,保修期满后支付余款。六、工程期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工。八、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期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价格的1%作为滞纳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16年5月23日双方又签订《技术合同书一份》,项目名称为漩庄水厂改造提升工程大崖村加压站无负压设备。合同价款为50000元,合同工期为自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合同款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货到工地后三日,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再支付合同造价的20%;满质保期后三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
上述合同签订后,正方人合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并负责调试安装完毕。但长清供水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合同价款经正方人合公司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正方人合公司与长清供水公司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明确、具体,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正方人合公司按约定提供了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至其起诉之日起,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长清供水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故正方人合公司要求长清供水公司支付货款2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正方人合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且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故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正方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000元;
二、由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山东正方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济南长清供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