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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海丰城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6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海丰城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肖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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