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民申字第13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鼓楼办事处****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州佳兴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兖州佳兴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兖州佳兴公司应否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中,兖州佳兴公司对***提交的兖州佳兴公司与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兖州佳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委托代表人处有***的签名。二审中,兖州佳兴公司对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虽然辩称该授权委托书名为授权,实为对***为实际施工人的明确,但不能否定兖州佳兴公司授权***全权代表其负责“天仙嘉苑C区1-3楼”工程施工的事实。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在负责“天仙嘉苑C区1-3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代表兖州佳兴公司的行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仙嘉苑第二项目部”的印章虽然未经备案,但该印章并非***伪造,并多次出现在涉案工程的施工文件中,且与兖州佳兴公司的印章同时出现在一份文件中,说明兖州佳兴公司对“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仙嘉苑第二项目部”印章的存在是明知的。***持该印章并作为被授权的项目部负责人与***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仙嘉苑第二项目部”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仙嘉苑第二项目部”已出具证明证实借款合同实际履行,***作为经办人亦认可合同实际履行,且所借款项均用于“天仙嘉苑C区1-3楼”的工程建设。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兖州佳兴公司与***承担本案所涉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新证据问题,兖州佳兴公司提交的济宁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兖州市公安局对***的询问笔录,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其新证据理由不成立。
综上,兖州佳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