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任执恢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欠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恢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肖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