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3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兖商初字第2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平,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兖州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吕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