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249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70802600128397,住济宁市任城区。(经营者:***,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X,住嘉祥镇万张乡西张村001号。)
被申请人: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89288135K,住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8)鲁0811民初2178号准予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