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则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9民初3349号
原告:***
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原告原告***诉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