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1民初11589号
原告:**可,男,1982年4月30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刘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2日,汉族,住址济宁市兖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可与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可撤回对被告山东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