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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498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琦,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乾元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西郊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德清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倪骏超,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浩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清县乾元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第三人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嵇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琦,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恺,飞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浩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城建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7210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城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城建公司与飞腾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飞腾公司承建德清县乾元镇广场路景观及商铺新建工程,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3日竣工验收。***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城建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972105元未付。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城建公司辩称,认可城建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972105元,对***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飞腾公司辩称,对城建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972105元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与飞腾公司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城建公司尚欠飞腾公司的工程款属于飞腾公司的破产财产,***主张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城建公司与飞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德清县乾元镇广场路景观及商铺新建工程发包给飞腾公司。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经飞腾公司与***协商一致,飞腾公司同意由***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并向飞腾公司交纳管理费。2022年1月5日,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的造价为4741253元。
另查明,城建公司已陆续支付飞腾公司工程款3769148元,余972105元未付。2021年6月7日,飞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就前述972105元施工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外,案涉德清县乾元镇广场路景观及商铺新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承诺书,飞腾公司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承诺书所载明的内容(包括飞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骏超在该承诺书上的书写内容),可以确认飞腾公司从城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以内部承包名义交由***实际施工,双方约定***应自负盈亏并向飞腾公司上交管理费这一事实。飞腾公司与***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该转包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为实际施工人,飞腾公司为转包人,城建公司为发包人,飞腾公司欠***款项未付,***有权参照审定价款要求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款项。现城建公司对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972105元无异议,飞腾公司对尚欠***工程款972105元亦无异议,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飞腾公司提出的城建公司尚欠飞腾公司的工程款属于飞腾公司的破产财产,***无权主张城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清县乾元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721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1元,减半收取6760.5元,由被告德清县乾元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杨一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