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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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莫干山镇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镇仙潭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德清县莫干山镇仙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