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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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1民初70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书***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中南西路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飞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作出宣判。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飞腾公司立即向**支付208071元;2.判令龙溪公司在欠付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范围内立即向**支付工程款;3.判令本案诉讼***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为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木栈道工程。龙溪公司系发包方,飞腾公司系承包方,**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飞腾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包工包料施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负责对该工程进行施工。现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于2018年12月28日经竣工结算审核,该工程审定价为939071元,支付了731000元,目前龙溪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未支付,飞腾公司尚欠**工程款208071元未支付。为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飞腾公司辩称,对龙溪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以及**与飞腾公司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龙溪公司尚欠飞腾公司的工程款属于飞腾公司的破产财产,**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龙溪公司辩称,对**与飞腾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楚;认可龙溪公司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在支付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同意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9月20日,龙溪公司与飞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木栈道工程发包给飞腾公司。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经飞腾公司与**协商一致,飞腾公司同意由**作为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案涉工程项目,并向飞腾公司交纳管理费。2018年12月28日,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的造价为939071元。
另查明,龙溪公司已陆续支付飞腾公司工程款731000元,余208071元未付。2021年6月7日,飞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没有就前述208071元施工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外,案涉德清县钟管镇钟管-***木栈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结算审核报告、开工报告,飞腾公司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飞腾公司从龙溪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以内部承包名义交由**实际施工,双方约定**应自负盈亏并向飞腾公司上交管理费。飞腾公司与**之间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该转包关系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审定价款要求飞腾公司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经审定确认造价为939071元,扣除飞腾公司已支付的731000元,**208071元未付。现**要求飞腾公司支付该工程款项,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为实际施工人,飞腾公司为转包人,龙溪公司为发包人,飞腾公司欠**款项未付,**有权要求龙溪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款项。龙溪公司对尚欠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亦无异议,故本院确认龙溪公司应在欠付飞腾公司工程款208071元范围向**承担支付责任。对飞腾公司提出的龙溪公司尚欠飞腾公司的工程款属于飞腾公司的破产财产,**无权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8071元。
二、被告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8071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2210.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0.5元,由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