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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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170号
原告:**介,男,汉族,1962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邮电巷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鸽,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介与被告浙江飞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德清县新安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介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介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介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1元,减半收取3315.5元,由原告**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