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镇由家工业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龙城佳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43号**大厦1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龙城佳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大***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6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021)最高法民辖4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错误。二、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青岛龙城佳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案涉劳务的项目地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原审据此认定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黄岛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