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835号
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06。
法定代表人:王晓成,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东路8号1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青岛泽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