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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50号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城东街道办事处(化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06999845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905128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11********银行存款28万元。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3811********银行存款28万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宏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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