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益轩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执保1063号 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2号楼5**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Q5R0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东路8号1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6905128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811××××7688银行存款399172.26元。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811××××7688银行存款399172.26元。 案件申请费2516元,由申请人山东畅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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