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康小弟与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2347号
原告康小弟。
委托代理人***,***三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5号-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荣,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弟诉被告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小弟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小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康小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小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