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15206号
原告康小弟,男,195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胡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5号-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小弟与被告苏州雨林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小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小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小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小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